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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5-6-10
  据“辽宁省司法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可知:2015年辽宁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5、品行良好。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凤城市、北镇市等10个县(市),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范围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6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报名条件认定的有关要求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eoba.com.chsi.#.cn)查询为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由报名人员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2、凡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eoba.com.chsi.#.cn)无法查询,又不能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3、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
  4、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或本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的格式证明。
  5.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二、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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