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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真题每日一讲(4.10)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5-5-4

  每日一讲:

  (多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本题城市网】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55题

  【正确答案】AB

  【名师解析】

  外表上“中立”的日常行为,客观上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能否成立帮助犯?对此,理论上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应当通过综合考虑他人的犯罪的紧迫性、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他人实行犯罪的确切程度的认识等要素,来得出妥当结论。甲明知乙、丙正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其所提供的羊角锤对丙被打成重伤起了相当的作用,故对于甲出卖羊角锤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形。构成间接正犯,意味着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例如,母亲让5岁的儿童盗窃一台价值5000元的手机,应认定母亲成立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正犯,关键是能否认定行为人支配了犯罪事实,支配了犯罪构成的实现。甲极力劝说丈夫乙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在本质上甲属于教唆未遂。甲虽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但其无法支配甲利用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益,故不属于间接正犯。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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