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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5)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8-30

  4.夫妻关系

  考点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考点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例15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内容的规定。

  【答案要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评注】应熟记并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间人身关系具体内容的规定。

  考点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例16甲与乙于2000年结婚,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003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9年甲、乙离婚。问:

  (1)甲乙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甲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要点】(1)有效。

  理由: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甲与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行为是合法的,所以约定是有效的。

  (2)由甲、乙共同承扫。

  理由: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是有拘束力的,这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同时,夫妻财产约定还有对外的效力。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第三人是否知悉该约定的存在和约定的内容为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约定的,则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此外,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因此,本案中,除非乙能够举证证明,甲之弟明知或应知甲、乙之间的财产约定,否则就应由甲、乙共同承担甲的对外债务。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约定制及其效力。

  【评注】(1)熟悉并掌握我国法律对于夫妻间财产关系约定制方面的法律规定;

  (2)熟知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特别应注意其对外的效力。因为它直接决定着夫妻对外债务的承担。

  5.离婚 

    考点1: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考点2: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考点3: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例17简述诉讼离婚的概念及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限制性规定。

  【答案要点】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提出诉请,由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限制性规定有两项: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评注】我国法律对诉讼离婚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对此应予熟记,并能在具体的实例中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考点2: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例18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的是(  )。

  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B.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和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据这一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同时《婚姻法》对“感情确已破裂”应如何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标准。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本题中选项B、C、D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与题意不符,只有选项A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符合题意,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记并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并能够做到在具体的实例中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考点3: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例19甲、乙协议离婚时,乙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半年后,乙又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

  A.不予支持

  B.应予以支持

  C.只要证据充分,就予以支持

  D.即使证据不充分,只要有损害的事实,就予以支持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①第27条的规定,无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其中限制之一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协议离婚时,乙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所以选项A是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题意的,为正确的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全面熟记并理解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特别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有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二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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