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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8-28

  常见考试知识点7.代理

  考点1:委托代理

  考点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考点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7.代理

  考点1:委托代理

  例43(2008年统考试题

  甲乙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根据合伙协议,甲可代理乙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这种代理属于(  )。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复代理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委托代理。依《民法通则》第64条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以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3)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本题中,甲的代理权非来源于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因而不是指定代理;甲也不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代理,因此也不属于法定代理,这样就排除了选项B和选项C;甲的代理权事实上是来源于其他合伙人的授权,因而选项A是正确的。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本题中甲的代理权显然也不属于复代理,选项D被排除。正确答案是选项A。

  【评注】应准确掌握代理的各种类型的概念和特征,特别是各种代理权的来源。

  考点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例44(2009年统考试题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

  A.直接由本人承担

  B.本人知悉后,由本人承担

  C.本人追认后,由本人承担

  D.本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足以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排除选项A、B、D,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在准确理解和记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同时,注意对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和撤销权等概念的理解。

  考点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例45(2006年统考试题

  表见代理产生(  )。

  A.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B.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

  D.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识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抗辩。可见,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选项B、C、D。

  对此知识点的考核,2004年统考中也出现过,如该年第10题:甲携带乙厂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厂的名义与丙厂签订买卖冰箱合同一份,货物运抵后乙厂以甲并非自己的业务员为由拒付货款。甲的行为属于:A.有权代理,合同有效;B.有权代理,但合同无效;C.无权代理,合同无效;D.无权代理,但合同有效。答案选D。

  【评注】(1)应准确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2)注意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属于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为保护善意的相对人,法律赋予其选择要求被代理人还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8.诉讼时效和期限

  考点1:诉讼时效的效力

  例46(2007年统考试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的是(  )。

  A.胜诉权

  B.抗辩权

  C.起诉权

  D.债权

  【答案】

  【解析】本题是基本知识识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达法定期限,即发生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诉讼时效期问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问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据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的不是起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胜诉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被排除。

  此类题目有一定的出题概率。如2004年统考第11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

  A.起诉权,B.实体权利,C.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D.胜诉权。答案选D。

  【评注】应准确掌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仅是胜诉权;同时应注意胜诉权、起诉权和抗辩权的不同点。

  考点2:特殊诉讼时效

  例47(2006年统考试题

  王某到北京出差,将包裹交火车站寄存处寄存。当夜寄存处失窃。两天后,王某被告知其寄存的包裹被盗。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B.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C.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D.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三种,即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本题涉及的就是短期诉讼时效。所谓短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l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期间的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本题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例48(2009年统考试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特殊诉讼时效。本题涉及的是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如我国《合同法》第l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l5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了其他选项。

  例49(2010年统考试题

  甲被乙打伤,甲请求乙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法规定的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有1年、4年和20年。可见,诉讼时效期间是没有6个月的,因此选项A首先被排除。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的有四种:(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题中,甲被乙打伤,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符合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也被排除。

  【评注】应熟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不同规定,并且能够准确地把握诉讼时效的计算。此类题目出题概率还是不低的。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50(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

  A.提起诉讼

  B.提出请求

  C.同意履行

  D.不可抗力

  【答案】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可见,选项D正确,从而排除了选项A、B、C。而事实上,选项A、B、C都是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评注】应熟记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同时应注意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

  考点4:期间的确定与计算

  例51(2008年统考试题

  2005年3月5日晚,蒋某酒后驾车,车冲上人行道,将走在人行道上的闫某撞伤。闫某花去医药费3 000元。同年4月10日,两人就医药费等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协议。4月20日,闫某请求当地交警大队进行调解,但调解失败。2006年4月15日,闫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蒋某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问:

  (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依据何在

  (2)2006年4月15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为什么

  【答案要点】(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

  (2)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理由:2005年4月20日,闫某向交警大队提出调解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调解失败,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006年4月15日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确定与计算。

  【评注】(1)应熟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2)在熟记法条的基础上,应学会在实例中加以运用,特别是应准确理解和区分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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