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如确有需要,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可以协助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但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授权管理规则。
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销售在境内不具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
六、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①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②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③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二)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
①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③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④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存在前述第(二)项第①小项中所列各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9月2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商业银行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相关责任人严重疏忽,造成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发售银行高级管理层、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暂停该机构发售新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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