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违规业务的规定
①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③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采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关于违规处罚的规定
①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③对于商业银行违反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规定的,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发售银行高级管理层、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暂停该机构发售新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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