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部审计
(一)外部审计的内容
外部审计已经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补充。加强外部审计对银行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大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监管者可以视检查人员资源状况,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审计师对商业银行实施检查。
为确保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有关法律赋予了外部审计机构有以下权力:
①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机构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②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瞒;
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构的工作,包括如实向外部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④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反映被审计单位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阻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国际上,监管者与外部审计机构主要通过三方会谈的形式进行信息沟通。在我国,三方会谈制度已经开始广泛使用。
(二)外部审计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1)外部审计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2)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三)外部审计与监督检查的关系
(1)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
(2)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方式、内容、目标存在共性。
(3)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相辅相成。
(4)外部审汁和监管意见共同成为市场主体关注、评价、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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