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构成其入账成本,并以公允价值口径进行后续计量。
2.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3.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要点提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属于多项选择题选材,常以正误甄别为测试角度。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一般会计分录
1.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如果是股权投资则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买价-已宣告未发放的股利+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债券投资则此分录调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计利息
――利息调整(溢价时)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折价时)
2.可供出售债券的利息计提
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只需替换总账科目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
(1)如果是股权投资
期末公允价值高于此时的账面价值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期末公允价值低于此时的账面价值时:
反之即可。
(2)如果是债券投资
①期末公允价值高于摊余成本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是低于则反之。
②需特别注意的是,此公允价值的调整不影响每期利息收益的计算,即每期利息收益始终用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当初的内含报酬率来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