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交易双方发生争议,通常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就可能导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即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所谓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当今世界一国的法院裁决在另一国的承认和执行往往遇到较多的困难,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签署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故目前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的一种主要途径。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它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的协议。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二是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三是可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这三个方面的作用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管辖仲裁案件的基础,具有独立性,即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而影响其效力。
(二)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执行,而不能就同一问题再诉诸法院。一般来说,只有当事人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有程序性问题,才可以要求法院对仲裁予以审查,法院一般也不审查仲裁的实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