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与异常的判定依据(即病与非病、是否属于心理咨询工作范围的判定依据): 1、正常与异常的三原则: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统一性((有自知力/无自知力));心理活动的内在协调一致性(心理过程(知、情、意)之间具有协调一致);个性的相对稳定性(没有外部原因,人格的稳定性出了问题)。 2、典型症状及行为。 3、是否有自知力。(包括是否有主动求医行为。)
二、一般心理问题 原因:由现实因素而产生,内心冲突,体验到不良情绪(如厌烦、后悔、懊丧、自责等)。 时间:不间断持续满一个月,间断持续两个月。 程度: 1) 可控:不良情绪反应仍在相当程度的理智控制下,始终能保持行为不失常。 2) 社会功能:基本维持正常生活、学习、社会交往和工作,但是效率有所下降。 3) 未泛化:不良情绪的激发因素仅仅局限于最初事件,即便是与最初事件有联系的其他事件,也不引起此类不良情绪。
三、严重心理问题 原因:较为强烈的、对个体威胁较大的现实刺激。体验着痛苦情绪。 时间:间断或者不间断持续时间在两个月以上,半年以下。 程度: 1) 不可控:多数情况下,会短暂的失去理性控制;单纯地依靠自然发展或非专业性的干预,却难以解脱。 2) 社会功能:对生活、工作、社会交往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3) 泛化:痛苦情绪不但能被最初的刺激引起,而且与最初刺激相类似、相关联的刺激,也可以引起此类痛苦。 正 常 心理健康 心理不健康 一般心理问题 严重心理问题 神经症性心理问题(可疑神经症) 不正 常 神经症 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含疑病症) 重性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 心境障碍 躁狂症;抑郁症;双相障碍(躁郁症) 其他精神 障碍 应激相关障碍 人格障碍及性心理障碍 心理生理障碍 癔症(歇斯底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