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6-10
托收 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各银行在处理跨国托收业务时通常遵循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根据该规则,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者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者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在托收业务中,作为结算工具的票据和单据的传送与资金的流动呈相反方向,故属逆汇。 (一)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托收方式时,通常都是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可以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贷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按照交付货运单据条件的不同,可分为: (1)付款交单(D/P) 付款交单,指卖方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了货款时,才能向进口人交出货运单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D/P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指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指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从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的承兑为条件,即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去银行付款。 (二)托收的性质和使用 托收方式与汇付方式一样,也属商业信用性质。 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卖方承受的资金负担很重,而承兑交单风险更大,因为买方只要承兑 远期汇票,就可以取得运输单据,从而提取货物,一旦买方拒付,卖方可能要承担货款两失的风险。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单方式,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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