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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销售额的确定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9
    知识点十七、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⑤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2.几种特殊销售行为下的销售额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购买多件,价格优惠,相当于商业折扣。同票余额计税,不同票全额计税。
    (金额栏分别注明,备注栏注明,不得扣除,今年增加)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全额计税。
    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销售折让--手续完备,余额计税。
    (2)以旧换新: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非金银首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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