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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9
    知识点十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①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起)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1.辅导期范围: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其他一般纳税人:“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辅导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发票管理:
    (1)各类可抵扣票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②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补差)
    ③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④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4.结束与重新开始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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