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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难点复习指导(16)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7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
    1、只要取得了应税收入的非盈利组织一样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也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城市网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管理机构的例子:我市某企业投资建设了一家五星级酒店,它聘请一个新加坡专门搞酒店管理的甲公司来经营他的酒店,双方约定甲公司根据经营酒店的业绩,提取管理费。甲经营时会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办理了非法人登记手续。则甲公司构成了在境内的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城市网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城市网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城市网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有一家国外公司,2000年在北京设立一个办事处,到了2005年又直接投资设立了一个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该投资企业由于资金不足从国外母公司贷了一笔款。该公司在支付母公司利息时直接代扣所得税,与设立的机构办事处没有关系。国外的母公司的利息收入就属于在中国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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