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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难点复习指导(4)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7
    一、加工提货时
    1、委托方: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个体户除外)。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支付给受托方的加工费和主要材料负担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受托方:加工费需要交纳增值税。如果受托方有代垫的辅料,辅料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扣除。
    二、收回后委托方的处理
    情况1:收回后直接出售(也包括视同销售的情况):不交消费税,但要交增值税。
    情况2: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领用时不需要考虑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生产出来销售后只涉及增值税的计算。
    情况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销售连续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按生产领用的数量(11个项目)计算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税额。同时涉及增值税的计算。
    注意:教材117页列举的11个项目。
    ★提醒一下的问题:
    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
    ※印刷企业如果不是自行购买纸张,只提供印刷劳务,就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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