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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票据法四道有趣的练习题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6
    司法考试票据法四道有意思的练习题
    甲出票给乙,如下题目请判断:
    1.银行对该票据进行了承兑,张三和李四并在票据上记载了“保证”字样,并签章,注明各承担50%的保证责任,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下列说法不准确的是
    A. 甲公司为被保证人
    B.银行为被保证人
    C.张三和李四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D.张三和李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AC
    2.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乙在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 )
    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付款人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A
    3.如果银行进行承兑和乙公司进行背书时,都附有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公司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B.乙公司附条件背书,背书无效
    C.银行附条件承兑,所附条件无效,承兑有效
    D.银行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BC 
    4.如果丁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请求银行承兑,银行拒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丙行使追索权
    B.丁只能依次向其前手丙、乙、甲行使追索权
    C.乙只能向甲行使追索权,不能向丙和丁行使追索权
    D.乙可以同时向甲、丙和丁行使追索权
    C
    案例
    王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2004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2005年1月1日王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大中电器公司购买空调作为新年礼物,大中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王某于是找到其同事李某为其进行保证,大中公司收受支票后,于1月10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海龙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1月12日海龙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1月14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海龙科技公司和大中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具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李某也以王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王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题:
    (1) 王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2) 海龙科技公司,大中电器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 本案中李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假设超市的工作人员携带支票去银行提示付款时,将支票丢失,被孙某捡到,孙某伪造了超市的签章并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赵某,赵某足额支付了1万元,请问赵某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5)假设上一题中孙某将票据赠与给了其女友许某,许某不知道该票据是孙某所拾得的,请问许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
    (1) 无行为能力人王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
    (2) 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海龙科技公司和大中家电公司都是票据的债务人,作为超市的前手,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
    (3) 李某不应负保证责任。因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无效,在此基础上的支票的保证行为无效。但是,汇票的保证独立有效。
    (4)赵某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基于善意取得。
    (5)许某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以赠与方式获得的票据,属于无偿取得,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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