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会金融
注册会计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会金融 >> 注册会计师 >> 专业科目指导
站内搜索:

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建筑业的税务处理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6
    知识点四、建筑业的税务处理(3%)
    1.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注意以下3点:
    ①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爆破、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属于“建筑业”等工程作业属于建筑业范畴。其他的税目内容与考生通常理解的建筑工程基本相同。
    ②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③自建行为的纳税规定总结:a.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B.将自建自用的房屋对外销售(含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交两道税: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c.自建后出租按“服务业”交营业税,但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d.自建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分别交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2.计税依据: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将工程分包给他单位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人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注册会计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注册会计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