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5
四、行政诉讼法(初级不作要求) (一)行政诉讼特征与原则 1、特征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2、原则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例题:(2005中)A企业因侵犯B企业的商标权,被所在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A企业不服,向该县所属市的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经过复议,维持了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A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该诉讼的被告应当是: A.县工商局 B.市工商局 C.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 D.B企业 答案A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题:(2005初)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A.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 B.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 D.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E.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 答案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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