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5
二、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1、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角度: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例题:(2008初)下列行政处罚中,属于剥夺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处罚有: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警告 E.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AB 行政法学理论角度: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了下列规定: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 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例题:(2008中)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A.责令停产停业 B.警告 C.吊销营业执照 D.行政拘留 E.罚款 答案ABCE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例题:(2006中)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 A.责令停产停业 B.暂扣营业执照 C.吊销营业执照 D.行政拘留 E.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BE (4)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规章的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确立原则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除外原则、指定管辖 例题:(2007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D.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答案C 2、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以下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发病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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