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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5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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