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
一级建造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建设工程经济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工程管理与实务管理 | 建设工程法规 | 试题库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筑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
站内搜索:

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诉讼程序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3
    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只能通过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纠纷发生后,如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则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首先需要确定在第一审中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建设工程中发生的纠纷一般都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第一审程序只介绍普通程序。
    3)被告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第一审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l)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审限要求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级建造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一级建造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