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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合同的形式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3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地形式。”
    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和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非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书。
    信件,是指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所作地意思表示的普通文字信函。
    数据电文,是指与现代通信技术相联系,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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