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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违约责任的形式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3
    违约责任的形式
    (1)当事人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此项规定确立了对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方可免责。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则采取过错责任,《合同法)分则中特别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当事人违约行为形态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违约行为形态,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违约形态。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不适当履行,是指包括不履行以外的一切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3)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实际履行
    继续实际履行,是指违约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的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的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根据此条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法律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对于具有这些情形的当事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补充数量、特资处置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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