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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耕地占用税法税收优惠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3
    知识点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规定: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3.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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