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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房产税法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3

    知识点一、房产税法
    一、房产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特点:1.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属于集体或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②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④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是房屋。但独立如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不属于房屋,不交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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