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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讲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28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掌握)——预防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如果纳税人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掌握)
    (1)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扣缴税款: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注意税收强制执行与税收保全措施的异同
    ① 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②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③措施不同
    注意税收强制执行的物品范围
    【例题·单选题】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的物品是( )。
    A.高档消费品
    B.金银首饰
    C.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D.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答案】D
    【解析】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五)税款追征与退还
    1.税款的追征处理 产生原因追征处理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2.税款退还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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