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主体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
1.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提供证据的要求
(1)书证 |
①原件/复印件;②保管(印章);③技术性(说明);④行政性(签名或盖章)。 |
(2)物证 |
①原物/复制件;②种类物(一部分)。 |
(3)视听资料 |
①原始载体/复制件;②制作过程;③声音资料(文字记录)。 |
(4)证人证言 |
①证人基本情况;②签名/盖章;③日期;④身份文件。 |
(5)鉴定结论 |
被告提供的→载明委托事项、相关材料、技术手段、鉴定说明、签名和盖章。 |
(6)现场笔录 |
①时间地点事件;②双方签名,当事人拒签则注明原因,在场其他人可签名。(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 |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一) 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
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提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况:
(1)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调取 |
依职权 |
①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
依申请 |
原告、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①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
保全 |
①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②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③诉讼开始前或诉讼中;④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1.证据的质证
(1)质证原则 |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 |
(2)缺席证据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
(3)涉密证据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
(4)调取证据 |
①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②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无须质证。 |
(5)二审质证 |
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旧证据) → 应进行质证。 |
(6)再审质证 |
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因证据不足而再审的主要证据(旧证据)→ 应进行质证。 |
解释:“新证据”,是指: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许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3)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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