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27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四)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五)审判公开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条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 提示:所谓“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以下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2)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需要明确的是,所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时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权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行使,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七)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九)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十)司法主权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一)法律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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