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药
执业医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经验交流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医药 >> 执业医师 >> 复习指导
站内搜索:

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知识:病程记录的书写要求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2
    (一)病程记录的完成时间
    1.首次病程录
    急诊危重病人及时完成,慢诊病人24小时内完成……
    2.一般病程录
    病危病人随时记录,重病人每天记录,并注明具体记录时间(几时几分);一般病人每1~3天记录一次;慢性病、恢复期及病情稳定的病人可5天记录一次;手术后病人应连续记录3天,以后视病情按上述要求记录。
    (二)病程记录内容
    1.首次病程录
    首次病程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一般项目,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和器械检查,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初步的诊疗计划(包括检查项目、治疗护理措施等)。危重抢救病人应详细记录抢救情况、用药剂量、方法和执行时间以及向家属或单位交待的情况,并提出观察病情变化的注意事项。上级医师应及时审阅、签名。
    2.一般病程录
    (1)病情变化,分析可能的原因和处理意见,病人的思想动态、饮食、大小便等一般情况。
    (2)及时、如实地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时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病例讨论、其他科会诊时提出的诊治建议等,应能反映出“三级”查房的情况。
    (3)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疗效和反应,实验室、特殊检查的结果及判断。
    (4)诊疗操作经过、所见、病人状态及不良反应等。
    (5)住院期间诊疗方案的修改、补充及其依据。
    (6)家属及有关人员的反映、希望和意见(必要时可请家属或单位领导签字,并注明与患者关系及签字日期)。
    (7)对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人,定期(1~2个月)做出阶段小结,包括阶段病情及诊疗情况,目前病人的情况和诊疗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重新修订诊疗计划。
    (三)病程记录的分工及修改
    首次病程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一般病程录以经治医师书写为主,但上级医师必须随时检查其正确性,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病程记录书写注意点
    (1)病程记录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有分析、判断、病情预见、诊疗计划等,切忌“流水帐”。
    (2)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或家属、单位意见和要求时,应写明上述人员的全名。

执业医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执业医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