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
一级建造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建设工程经济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工程管理与实务管理 | 建设工程法规 | 试题库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筑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
站内搜索:

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质量责任和义务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5
    1Z30112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Z30112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一级建造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一级建造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