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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分析21
作者:城市网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13-5-14
  1:证劵上市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名股东的名单的持股数额。
  2:股票暂停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3:股票终止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个年度未能恢复盈利。
  4: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告公告。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的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4月——月)。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5:重大事件:/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变动;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控制变动。
  6: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上市公司——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董、监、高,不得超过25% ;年内不得转让。
  7:短线交易:上市董监高买入(出)6个月的收益归公司。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不受6个月的限制。
  8: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日内执行,不执行,起诉。
  9:证劵交易所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10:内幕信息: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净资产3%. :标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 2: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的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劵市场失信行为。
  11:通过证劵交易所的证劵交易。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继续进行收购。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2: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13: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日——6日6: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4:一致行动人——持有投资者3%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15:持有投资者3%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其他社会关系)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16;权益披露的情形:通过证劵交易所的证劵交易,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监会与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公告,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7:达上市公司5%,每增加5%,或减少5%.报告,公告。之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18:权益变动书的编制:
  不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5未到2%. 2: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5未到2%. 3:达到2%——3%
  19:在上市公司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2个月内不得转让。
  20: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监会与证交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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