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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分析11
作者:城市网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13-5-14
  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退伙的原因一般有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
  (2)退伙的效果
  ·关于财产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关于退伙结算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回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其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在于判断合伙人的执业活动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伙人个人对该债务责任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正确的表述是( )。
  A.甲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2011年考题·多项选择题】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下列关于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D.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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