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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分析10
作者:城市网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13-5-14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可以归纳为:约定-→商定-→按出资比例-→平分。其具体含义是: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3万元和2万元设立A合伙企业。在其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下列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甲、乙、丙合伙人分别按50%、30%和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乙、丙合伙人分别按20%、30%和5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甲、乙、丙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甲、乙、丙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但合伙企业的亏损则由甲和乙平均分担,丙不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正确答案』ABC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亏损分担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③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③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011年考题·单项选择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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