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13-5-14
4.收益分配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解释】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出资比例取决于法人资格,但所有的合作企业均属于契约式企业,都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5.投资回收 (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6.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8.董事的任期不同 (1)合营企业:4年 (2)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 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相同事项 ①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并、分立、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本文共有 4 页,当前是第 3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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