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13-5-14
2.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2009年多选题)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1.注册资本的概念 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合营各方(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3.出资方式 (1)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出资期限 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出资额的转让 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出资比例 (1)合营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解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并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25%”的限制。 3.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解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 [本文共有 4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