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转让条件(2005年判断题、2007年判断题)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作企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出资的对外转让,须经审批机构的审批;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审批的问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答案】BCD
【解析】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而非通知。
(五)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其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答案】A
【解析】(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2)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