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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营业税法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比较简单。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
    第六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一)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1.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
    (1)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2)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与代购一样也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服务业税目中,所列举的经营行为,多数属混合销售。如不能明确掌握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和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在税收实际工作中,就必然出现偏差。
    (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依据以下规定执行。9月1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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