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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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可能涉及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算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算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如果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时,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3.如果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计税办法消费税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比例税率+收回的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定额税率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进口一般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 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五、税额减征的计算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本文共有 4 页,当前是第 3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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