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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印花税和契税法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第二节 契税法
    一、契税基本原理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征税对象
    (二)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7.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五、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2.企业股权重组。
    3.企业合并。
    4.企业分立。
    5.企业出售。
    6.企业注销、破产。
    7.房屋的附属设施。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9.其他。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四)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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