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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第一节 房产税法
    房产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房产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房产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
    一、房产税基本原理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2.从租计征。
    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城市网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三)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资产,免征房产税。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这类免税房产,情况特殊,范围较小,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主要有: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5.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6.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的“生产用房”,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12.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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