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1)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2)形式: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3)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