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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4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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