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4
第三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必备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㈡ 仲裁事项; 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无效的仲裁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四)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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