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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5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视同销售
    (八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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