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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5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1.征税行为(掌握)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 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有:(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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