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会金融
注册会计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会金融 >> 注册会计师 >> 专业科目指导
站内搜索:

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契税的税收优惠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4
    一、一般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特殊税收优惠
    (一)企业改组改制契税优惠
    分类
    具体行为
    优惠政策
    企业公司制改造时承受的土地、房屋  企业整体改建  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改建  免征契税
    条件: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
    事业单位改制  投资主体未改变  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安置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与原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注销、破产  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  免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契税(安置30%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用工合同)
    免征契税(安置全部职工)
    企业股权重组  不征收契税
    企业合并新设企业承受原有土地房屋  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新设企业承受原有土地房屋  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
    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企业出售  减半征收契税(安置30%以上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用工合同)
    免征契税(安置全部职工)
    债转股  免征契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注册会计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