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4
一、一般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特殊税收优惠 (一)企业改组改制契税优惠 分类 具体行为 优惠政策 企业公司制改造时承受的土地、房屋 企业整体改建 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改建 免征契税 条件: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 事业单位改制 投资主体未改变 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安置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与原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注销、破产 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 免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契税(安置30%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用工合同) 免征契税(安置全部职工) 企业股权重组 不征收契税 企业合并新设企业承受原有土地房屋 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新设企业承受原有土地房屋 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 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企业出售 减半征收契税(安置30%以上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用工合同) 免征契税(安置全部职工) 债转股 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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