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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金融保险业计税依据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3
    (1)贷款业务指金融机构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这种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大类来划分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保险业
    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
    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6)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额。汇率使用上,金融企业采用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末央行基准汇价折合;保险企业采用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末央行基准汇价折合。
    (7)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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