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会金融
注册会计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会金融 >> 注册会计师 >> 专业科目指导
站内搜索:

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给退休职工发过节补贴不能税前扣除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3
    给退休职工发过节补贴不能税前扣除
    某企业春节期间对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发放了现金补贴,该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会计和税务上应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进行处理。
    财务处理时,《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列举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看,没有明确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相关支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看,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节日期间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现金补贴,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补贴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册会计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注册会计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