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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报关员辅导:海关稽查制度的实施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16
    (四)企业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了解)
    1、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
    (1) 会计资料的保管
    (2) 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的保管——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
    3、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按海关要求报送
    (五)稽查制度的实施(了解)
    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1)稽查通知
    海关稽查前3日,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2)稽查实施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被稽查人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商业银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5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 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帐簿、单证等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
    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查明或取证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6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有关的进出口货物。
    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1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应当接受,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3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
    4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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