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贸
报关员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试题库 | 商品编码 | 报关单 | 报关英语 | 通关指南 | 海关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外贸 >> 报关员 >> 复习指导
站内搜索:

2013报关员辅导:检查和处罚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16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是否有超配额、无配额或者越权越级违章发证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与许可证局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许可证局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向商务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许可证联网核查的规定及时传送发证数据,以保证经营者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当认真核对,及时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许可证局应当定期将核对后的海关反馈核查数据报商务部。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发证权等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的经营者,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许可证的,商务部依法收缴其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商务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经营者的有关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第四十条 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许可证无效。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涉出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商务部予以吊销处理。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者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可证的问题,发证部门应当给予明确回复。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将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的,由海关通知商务部,商务部和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组展单位和参展单位警告、暂停审批其出国(境)展览项目一至两年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第五十六条给予行政处分。

报关员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2010年报关员考试网络辅导课程
辅导班次 主讲老师 课时 试听 价格 报名
精讲班 覃珍珍 50 试听 400元 报名
冲刺班 覃珍珍 30 试听 300元 报名
习题班 覃珍珍 四套题 试听 200元 报名
商品归类考题解析班 覃珍珍 10 试听 100元 报名
报关单考题解析班 覃珍珍 10 试听 100元 报名
基础套餐:精讲班+冲刺班+习题班=700元
强化套餐:商品归类考题解析班+报关单考题解析班+习题班=300元
保过套餐:精讲班+冲刺班+习题班+商品归类考题解析班+报关单考题解析班=800元
报关员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